IPO企業實際控制人涉案,實務上如何解決?
來源:互聯網發布時間:2021-01-18 21:00:36
IPO企業實際控制人涉案,實務上如何解決?(案例)

中文名稱:包頭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 5 月 2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 年 1 月 31 日
注冊資本:19,821 萬元
法定代表人:袁文杰
注冊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稀土高新區稀土應用產業園區
主要生產經營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稀土高新區稀土應用產業園區 8-17
控股股東:天津天和
實際控制人:袁文杰父子
行業分類:1、電子專用材料制造(C3985)(《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GB/T4754-2017);
2、稀土磁性材料制造(3.2.7.1)根據國家統計局《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
發行人專注于綠色能源和節能環保領域,主要從事稀土永磁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主營產品系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主要為高性能釹鐵硼永磁材料及高性能釤鈷永磁材料。其中高性能釹鐵硼永磁材料廣泛應用于新能源汽車及汽車零部件、風力發電、節能家電、消費電子、軌道交通及智能制造等領域;高性能釤鈷永磁材料主要應用于能源、無線通信、軌道交通及航空航天等領域。
發行人在稀土永磁材料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是稀土永磁材料行業中產品種類最為豐富,產品線最為齊全的稀土永磁材料企業之一。報告期內,發行人收入和凈利潤整體呈增長趨勢,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3 月,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 77,611.17 萬元、82,905.64 萬元、89,101.52 萬元及 20,124.36 萬元,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 4,078.86 萬元、7,696.03 萬元、7,349.74萬元及 1,053.43 萬元。

供應商集中風險
公司生產用原材料主要為鐠釹、鏑、鋱等稀土金屬以及其他輔助材料。2017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3 月,公司向前五大供應商的采購金額分別為 55,533.04 萬元、48,525.35 萬元、55,931.21 萬元和 14,732.30 萬元,占采購總額比例分別為 85.08%、77.61%、81.37%和 81.90%,集中度較高,存在供應商集中風險。
政府補助變化風險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2020 年 1-3 月,發行人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分別為526.42 萬元、5,136.75 萬元、621.75 萬元和 155.19 萬元,其中2018 年計入當期損益的 5,136.75 萬元主要為包頭市稀土高新區撥付的 2016 年四季度稀土永磁材料銷售補貼款 1,075.39 萬元、2017 年度稀土永磁材料銷售補貼款 3,305.75 萬元,政府補助分別占同期利潤總額的 11.30%、61.36%、7.73%和14.45%。如果未來政府補助政策發生不利變化,或者政府補助不能及時到位,則公司的盈利及現金流將受到不利影響。
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袁文杰父子為公司共同實際控制人,袁文杰系袁擘、袁易之父,袁擘系袁易之兄。截至本招股說明書出具日,袁文杰直接持有發行人 13.74%股份,袁易直接持有發行人 9.14%股份,袁擘直接持有發行人 1.38%股份;袁文杰父子合計持有天津天和 68%股權,其通過天津天和間接控制發行人 45.39%股份,袁文杰父子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合計共同控制發行人 69.65%股份。2020 年 7 月 1 日,袁文杰父子共同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明確約定三人為一致行動人關系,共同作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袁文杰先生,1947 年 6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身份證號碼為140102194706******。1986 年 6 月至 1993 年 8 月,于太原接插件廠任廠長;1988 年 9 月至今,于太原天和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03 年 9 月至今,于天津天和任董事長兼總經理;2008 年 5 月至 2015 年 10 月,于天和有限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 月,于天和有限任執行董事;2013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于天之和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20 年 7 月至今,于天之和任執行董事;2019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長。
袁擘先生,1974 年 12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身份證號碼為140103197412******。碩士學歷,2003 年6 月 EMBA 畢業于美國西北理工大學,2019 年 6 月 EMBA 畢業于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1995 年 7 月至 1997 年7 月,就職于深圳康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1997 年 7 月至今,于太原天和歷任質檢部長、常務副總經理;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于太原天之和科技有限公司任執行董事、總經理;2016 年 1 月至今,于天津天和任董事;2016 年 2 月至2019 年 2 月,于寰盈投資任執行事務合伙人;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1 月,于天和有限任經營部部長;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經營部部長;2019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經營部部長。
袁易先生,1980 年7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身份證號碼為140102198007******。清華大學經管學院 EMBA 在讀。2002 年 11 月至 2006年 5 月,于北京森泰克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任技術部經理;2006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于天津天和任生產技術部副經理;2008 年 5 月至 2019年 1 月,于天和有限任副總經理;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公司副總經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關于實際控制人涉案
請發行人根據首輪回復要求說明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袁擘涉案的具體案由,并進一步說明袁擘是否存在被追訴刑事責任的風險,該事項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是否準確、依據是否充分。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回復】
一、發行人說明事項
請發行人根據首輪回復要求說明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袁擘涉案的具體案由,并進一步說明袁擘是否存在被追訴刑事責任的風險,該事項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是否準確、依據是否充分
(一)袁擘涉案的具體案由
根據相關監察機關的確認,袁擘不構成犯罪,由于張世明案件目前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袁擘涉案的具體案由現階段不方便透露。
(二)是否存在被追訴刑事責任的風險
1、監察機關是行賄罪的立案調查機關
《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立案調查的,一般應當由負責該案被調查人調查工作的監察機關辦理立案調查手續。”同時根據保薦機構及申報律師對相關監察委員會的訪談,監察委員會有權對行賄罪進行調查,并適用《監察法》相關規定。
綜上,監察機關是行賄罪的立案調查機關。
2、涉嫌行賄罪的相關調查程序
(1)監察機關調查階段:涉嫌行賄罪犯罪的,由監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
根據保薦機構及申報律師對相關監察機關的訪談,并經保薦機構及申報律師查詢《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涉嫌犯罪的,由監
察機關“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依據相關監察機關出具的證明,確認“張世明涉嫌受賄案的調查已經結束”,“袁擘不存在因張世明案需再次配合調查的情形,亦不存在需移送檢察機關的情形”。該委已查明袁擘及發行人、天之和、天和盈亞“不構成違法犯罪,不再進行審查調查”。
截至本審核問詢函回復出具日,除配合監察機關調查外,袁擘未被移送檢察機關,亦未被提起公訴。
(2)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監察機關不移送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不能
對其提起公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同時,根據相關檢察機關于2020 年 12 月出具的《證明》,“對于監察機關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監察機關未對袁擘移送審查起訴,我院未對其提起公訴,監察機關不移送審查起訴,我院不能對其提起公訴”。
3、相關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截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未發現我轄區居民袁擘有犯罪記錄”。
另外,根據保薦機構及申報律師對12309中國檢察網(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的檢索,袁擘不存在刑事犯罪的記錄。
綜上所述,基于:(1)監察機關是行賄罪的立案調查機關;涉嫌犯罪的,將由監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根據監察機關出具的證明,袁擘不構成犯罪,不需被移送檢察機關,也不再進行審查調查。(2)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及相關檢察機關的證明,監察機關不移送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不能對其提起公訴。袁擘不存在被移送檢察機關的情形,對于監察機關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對其提起公訴,由此袁擘不存在因該案被追訴刑事責任的風險。
(三)該事項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是否準確、依據是否充分
如上文所述,袁擘不構成犯罪,不存在因該案被追訴刑事責任的風險,不存在《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最近 3 年內實際控制人存在刑事犯罪的情形,且截至本審核問詢函回復出具日,袁擘未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涉及《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之相關情況,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二、中介機構核查事項
(一)核查程序
保薦機構及申報律師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走訪相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
2、查閱相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出具的文件,公安機關出具的袁擘無犯罪記錄證明;
3、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
4、檢索 12309 中國檢察網(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
(二)核查結論
經核查,保薦機構和申報律師認為:
1、基于:(1)監察機關是行賄罪的立案調查機關;涉嫌犯罪的,將由監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根據監察機關出具的證明,袁擘不構成犯罪,不需被移送檢察機關,也不再進行審查調查。(2)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及相關檢察機關的證明,監察機關不移送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不能對其提起公訴。袁擘不存在被移送檢察機關的情形,對于監察機關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對其提起公訴,由此袁擘不存在因該案被追訴刑事責任的風險。
2、袁擘不存在因該案被追訴刑事責任的風險的論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并取得了主辦案件的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出具的相關說明,該事項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準確、依據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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