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要點概況
來源:他山咨詢發布時間:2021-03-23 16:01:25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要點概況
為貫徹落實修訂后的《證券法(2019年修訂)》,解決監管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規則體系,證監會于2021年3月19日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2021年修訂)》”),《信披辦法(2021年修訂)》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
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1.增加“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基本原則

2.完善自愿披露制度
明確自愿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原則,強調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進一步規范自愿披露行為。
3.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明確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僅摘要需要在紙質媒體披露,其他內容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
二
完善定期報告制度
1.將季度報告的披露要求下放給交易所制定
與《證券法(2019年修訂)》的原則相銜接,“定期報告”僅包括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不再包括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的披露要求依然由證監會制定的《信披辦法(2021年修訂)》規范,但是季度報告的披露要求不再由證監會制定的《信披辦法(2021年修訂)》規范,即季度報告的披露要求由交易所在業務規則中明確。
2.完善上市公司關于定期報告的異議聲明制度
明確要求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不得披露;明確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在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此處的異議主要是指涉及對定期報告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判斷的異議,并非對定期報告中個別文字表述等的不同意見。強調董監高發表意見應當遵循審慎原則,不得濫用異議聲明制度。其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不僅因發表意見而當然免除,其最終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關鍵在于是否已勤勉盡責。
三
細化臨時報告要求
1.補充完善重大事件的情形

2.完善重大事件的披露時點
明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即觸發披露義務,不強制在形成報告時才觸發披露義務。

四
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1.規范董監高對外發布信息行為
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明確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2.強化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明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行業規范、業務規則等發表專業意見,新增證券服務機構保存工作底稿及配合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的義務,并完善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要求。
五
其他主要修訂內容
1.簡化《信披辦法》整體框架
本次修訂,將原來的“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與上市公告書”整章內容全部刪除,其余章節構成則未發生變化。
2.上市公司大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觸及披露義務的變化內容
(1)新增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披露;
(2)新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新增大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時應當及時披露。
3.調整信披違規的監管措施類型

4.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具體定義
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有關各方等自然人、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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